ISO14001法律法規簡介—《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工業廢水排放,1988年以前一直執行1973年公布的《工業“廢水”排放標準》(GBJ4-73),1988年以后到1997年底實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88)。從1998年1月起開始執行本標準。1、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以及投產后的排放瓜瀝。 按照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造紙、船舶、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印染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堿、聚氯乙烯工業等執行原標準,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準。2、標準值 本標準將排放的污染物按性質分為兩類:第一類污染物,指能在環境或動植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不良影響者,含有此類有害物的污水,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出口取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符合附錄二中的規定;第二類污染物,指其長遠影響小于第一類的污染物質,在排污單位排出口取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部分行業最高允許的排水定額也必須符合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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