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日,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專利審查制度,滿足創新主體對審查程序的多元化需求,推動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專利審查指南》中對發明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增設了延遲審查制度。通過引入延遲審查制度,能夠充分適配我國科技發展的逐步深入,更好服務創新主體的差異化需求,激發其創新活力。
1.延遲審查制度概述
我國加入《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以下簡稱《海牙協定》)。在《海牙協定》中包含有延遲公布的規定,即申請人可請求對專利申請延遲公布。目前,世界各國對于類似制度的設定有所不同,如韓國采用三軌制審查模式,即加快、常規和延遲三種選擇,申請人最遲可在指定的延遲審查日(從請求審查起24個月至專利申請日起5年)的3個月內完成審查,《歐洲專利公約》雖然規定了提出審查請求期限的延長,但其決定權并非依據申請人意愿,而是由行政委員會作出。因此,為了推動我國專利事業的蓬勃發展,在現有專利審查制度的基礎上,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專利審查指南》中,對發明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增設了延遲審查制度。
2.延遲審查制度要點
該制度的要點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明確了該制度的適用類型,即申請人可以對發明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提出延遲審查請求,實用新型不可申請;二是明確了延遲審查的請求時機,其中發明專利延遲審查請求應在申請人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同時提出,自實質審查請求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外觀設計專利的延遲審查請求則應在提交外觀設計申請的同時提出;三是明確了延遲的期限,延遲審查自提出請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年,生效后該專利申請暫停審查,在延遲期限屆滿后,該專利申請按順序待審;四是補充了延遲審查的特殊情況,必要時,專利局可以自行啟動審查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延遲審查期限終止。但鑒于延遲審查作為一項新制度,目前尚存在程序不完善的問題,作為法律制度中實體問題解決的基礎,程序不完善將導致實體權利實現受阻滯,在知識產權制度中最終將表現為公共利益與申請主體私人利益的分配不平衡。
3.延遲審查制度的必要性
延遲審查制度的制定是滿足創新主體知識產權多元化保護,增加其市場競爭優勢的必然途徑。對于一些改進型且易通過反向工程獲知同時有較好應用前景的發明專利申請而言,適度利用延遲審查,可以讓競爭者無法知曉其明確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使自己獲得了寶貴的競爭時間,擴大自己的競爭優勢搶占市場先機。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而言,因其初審合格后便會發授權公告,所以對于外形新穎性強視覺沖擊力大的專利申請而言,如果申請涉及的產品短期之內不能上市,其公開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銷量或產生大量回避設計仿制,對后期上市的產品不利。延遲審查制度的提出很好地為這類申請主體規避了隱患,適度的延遲也是打擊抄襲模仿等侵權專利的“致命武器”。
延遲審查制度的制定是提升我國專利申請質量,實現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必然要求。延遲審查的設立,為申請人提供了更充分的考慮時間,思考其專利申請是否需要進入實質審查。同時,因為部分申請人會選擇延遲審查制度,部分專利申請會暫緩進入審查通道,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專利審查部門的負擔,提高了專利審查質量。
以上內容選自《中國發明與專利》2023年第7期 第75-80頁:《探析專利審查中延遲審查制度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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