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認證環境因素識別及評價管理程序
ISO14001認證環境因素識別及評價管理程序修訂記錄頁次版號修訂內容修訂者批準修訂日期責任部門制定審核批準生效日期行政部2011-6-1注:如無受控文件之蓋印,為非受控文件,只有受控文件才會被自動更新.1.0目的:識別、評價本公司在經營活動所存在的環境因素,以維持本公司環境活動持續不斷改善。2.0范圍:本公司內所有經營活動。3.0職責:3.1 行政部負責進行公司全面環境因素的識別、登錄及評價工作。3.2各相應部門負責本部門的環境因素識別并進行登錄,交行政部進行再次識別評價。3.3管理者代表或其授權人負責審核重要環境因素。4.0術語和定義:無5.0 程序5.1初始環境評審:5.1.1活動、產品及服務等活動之評定:5.1.1.1本公司內各部門對所從事的活動列出產生對環境有影響的環境因素清單,其范圍包括:a. 能源使用;b. 資源耗用;c. 生產/制造活動;d. 事務活動;e. 儲存活動;f. 運輸活動;g. 對供貨商/承包商、家庭/社區活動等之間的間接影響。5.1.1.2 行政部對各部門所列環境因素清單每一項均應仔細評估,包括環境因素、環境影響、對環境影響的分類、評價方法及環境因素分類等都要確實填寫于《環境因素識別及評價表》。5.1.2 行政部對各活動所產生的排放/廢棄物種類需仔細評估,同時應考慮到對應的環境影響。5.1.3行政部評估各活動對環境所產生的影響時,也應同時考慮其正常、異常及意外時所產生的環境影響。5.1.4 行政部依據《法律法規及合規性評價管理程序》的規定,鑒定本公司應符合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5.1.5環境評審執行的時機:5.1.5.1 產品制程或活動有重大變更時。5.1.5.2 廠房新建、擴建時。5.1.5.3 遷廠。5.2公司規定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的環境因素識別,由管理者代表組織發起,召集各相關部門負責人召開環境因素識別指示會議或指定文控中心傳達相應的指示要求;各部門在接受到指示要求后一個星期內進行具體環境因素識別工作。5.3對于以下特殊情況要及時的進行識別:5.3.1對于新投入產品須由相關部門進行環境因素的識別,并初步評價,并將其結果交行政部組織做識別、評價和確認。5.3.2公司新進生產設備要進行環境因素的識別,識別工作由指定人員同時進行,由采購責任人提供設備技術性能數據。5.3.3產品工藝發生重大的變更時,必須進行環境因素的識別,識別工作由相應生產工藝更改人員進行。5.3.4與公司直接相關的環境法律法規發生較大變更時,必須進行環境因素的重新識別。5.3.5除以上情況要及時進行環境因素的識別外,公司最高決策者可根據需要(如公司環境方針變更、組織機構變更等)組織公司環境因素的識別活動。5.4環境因素的識別:5.4.1 本公司環境因素識別方法主要有:物料衡算法、生命周期法和現場觀察法。5.4.2 本公司環境因素識別原則是:依據三時態、三狀態、七類型,即過去、現在、將來三種時態;正常、異常、緊急三種狀態;氣體排放、污水排放、廢物管理、土地污染、對社區的影響、原材料與自然資源的利用、其它地方性環境問題七類型。5.4.3 公司通過全面對各部門進行環境培訓,使各部門受訓人員明確環境因素的定義和環境因素的識別依據。5.5環境因素的評價:5.5.1 公司將環境因素分二類:即重要環境因素、一般環境因素;環境因素類別的評價依據是其對環境影響的程度大小,重要環境因素的評價由EMS委員會討論確定,并經管理者代表或其授權人審核。5.5.2 對以上環境因素評價所采用的方法,可根據環境因素的性質采用相應的評價方法;本公司所采用的方法有評分法、直接判定法。5.5.3 對于識別出的環境因素具體采用以上哪種評價方法:通常為分為污染類和能源消耗類。5.5.3.1污染類:如果環境因素是氣體排放、污水排放及噪音排放的一般采用評分法;另外對于重大能源消耗(如:用水、用電)、法規強制要求、危險廢棄物等,可采用直接判定法。5.5.4評分法的評分標準:(1)、影響范圍A、影響范圍限于生產部門 1分B、影響范圍擴散到其它部門 2分C、影響范圍擴散到廠房外非住宅區 3分D、影響范圍擴散到廠房外住宅區 4分E、影響范圍擴散到更大區域 5分(2)、發生頻次A、幾乎不發生至幾年才發生一次 1分B、數月發生一次至每年發生一次 2分C、數周發生一次至每月發生一次 3分D、數日發生一次至每周發生一次 4分E、連續發生至每日發生一次 5分(3)、影響嚴重性A、對部門員工和廠區環境幾乎不造成影響 1分B、對部門員工和廠區環境造成輕微影響 2分C、對鄰近居民和環境造成輕微影響 3分D、對鄰近居民和環境造成較重影響 4分E、對外圍生態造成影響 5分(4)、恢復時間A、短期內可恢復 1分B、一周至一月可恢復 2分C、一月至半年可恢復 3分D、半年至十年可恢復 4分E、十年以上方可恢復或不可恢復 5分(5)、法規符合性A、超出法規要求 10分B、未超出法規要求 0分凡以上五項內容評估得分總和大于等于15分的,可判定為重要環境因素,低于15分的,判定為一般環境因素。5.5.5 直接判定法的判定依據:采用此方法判定的環境因素,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或以上者,可判定為重要環境因素,否則,為一般環境因素。5.5.5.1屬于法規強制要求的;5.5.5.2屬于相關方關注的;5.5.5.3屬于重大能源消耗的;5.5.5.4屬于危險廢棄物、量大廢棄物的。5.6環境因素的登記:5.6.1各部門按公司要求進行環境因素的識別和初步評價,將其結果按表要求登錄在《環境因素識別及評價表》上。5.6.2由公司管理者代表主持的環境因素識別活動,其記錄工作直接由文控中心負責填寫。5.6.3必要時管理者代表可組織相關部門主管對所識別的環境因素進行評價,由文控中心或指定人員做相應記錄。5.7所有已識別出的環境因素由文控中心做總匯,登記在《環境因素識別及評價表》上,評價出的重要環境因素必須登錄在《重要環境因素清單》上,并在文控中心歸檔。6.0相關文件:6.1《法律法規及合規性評價管理程序》 7.0 記錄:7.1 《環境因素識別及評價表》7.2 《重要環境因素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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