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的主要內容是確定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保護的途徑、侵犯知識產權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及責任的承擔方式以及如何享有知識產權等內容,需要注意的是,知識產權中比較特殊的就是著作權,因為著作權的享有是不需要進行注冊登記的。>一、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司法解釋、相關國際條約等共同構成。
國內立法淵源:
1、知識產權法律,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2、知識產權行政法規。其主要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
3、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4、知識產權行政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定。
5、知識產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二、知識產權法的法律特征包括哪些?
(1)無形財產權。
(2)確認或授予必須經過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
(3)雙重性:既有某種人身權(如簽名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一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專有性:知識產權為權利主體所專有。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這種權利。
(5)地域性:某一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6)時間性: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一定的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與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有基本相同的法律性質,當然也該有基本相似的法律后果。但由于知識產權的性質和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基本特征有別于一般的民事權利和侵權行為,故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也有別于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
知識產權的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是其區別于財產所有權的本質特征,其客體是一種非物質性無形體的精神財富,不具有物質形態、不占有空間、其被占有也非實在而具體的占據。且知識產權的存在與其他財產權(特別是所有權)相比,有其獨有的專有排他性、地域效力性和時間限制性特征。
對于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人多數情況下是只需要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即進行賠償等,賠償的限度是按照損害的造成的實際損失或者是侵權行為人由于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獲得的利益進行計算的,如果是損害預期具體利益的,也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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