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人物姓名不能注冊為商標----商標注冊
原標題:最高法:公眾人物姓名不能注冊為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不能注冊為商標。該規定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民三庭庭長宋曉明介紹,這份司法解釋共31條,主要涉及審查范圍、顯著特征判斷、馳名商標保護、著作權、姓名權等在先權利保護等實體內容,以及違反法定程序、一事不再理等程序內容,對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重要問題和審判實踐中的難點問題進行了明確。
我國商標法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對此明確,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其他不良影響”。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標,也屬于“其他不良影響”。
宋曉明表示,對于涉及姓名權的問題,這份司法解釋從“相關公眾認為商標標志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系”的角度,認定對姓名權的損害。對于實踐中出現的并非以自然人的戶籍姓名,而是以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來主張姓名權的,司法解釋規定“如果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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