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企業認定標準 |
(1)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2)以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3)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定的計算機信息系 統集成等技術服務; (4)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從事軟件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6)具有軟件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7)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軟件收入8%以上; (8)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遵紀守法。 |
軟件企業認定申請材料 |
(一)軟件企業認定申請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人員配置及學歷構成、軟件開發環境和企業經營情況等有關內容;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企業開發、生產或經營的軟件產品列表,包括本企業開發和代理銷售的軟件產品; (四)本企業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軟件產品登記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等; (五)系統集成企業須提交由信息產業部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明材料; (六)信息產業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軟件企業可享受的優惠政策 |
1、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以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件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 2、新創辦軟件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3、對軟件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外,按國家有關規定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軟件企業人員薪酬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5、企事業單位所購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的,可以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稅務部門批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
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 |
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速我國軟件產業的發展,增強信息產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根據國務院《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簡稱“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和程序認定的軟件企業,均可享受“政策”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軟件產品,是指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件或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 第四條信息產業部會同教育部、科技部、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制定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方法,信息產業部對全國軟件產業實行行業管理和監督,組織協調并管理全國軟件企業認定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建議,確定各地省級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向其授權或撤銷對其授權,并公布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名單; (二)指導并監督、檢查全國軟件企業認定工作; (三)受理對認定結果和年審結果的復審申請。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軟件企業認定工作,其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軟件企業認定工作,確定本行政區域地(市)級軟件企業認定機構; (二)會同同級稅務部門審核批準本行政區域內軟件企業認定機構的認定結果; (三)公布本行政區域內軟件企業認定名單,并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 (四)受理本行政區域內對認定結果和年審結果的復審申請。 第六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推薦,信息產業部授權的軟件行業協會或相關協會為軟件企業認定機構。 軟件企業認定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民政部門注冊登記的地(市)級以上軟件行業協會或相關協會; (二)會員以企業為主,其中,軟件企業在30家以上;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軟件行業情況的專職工作人員,并可安排專人負責軟件企業認定和年審的組織工作。 第七條不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設立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基本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暫由中國軟件行業協會代理有關認定工作。 第八條軟件企業認定機構負責授權區域內軟件企業的認定和年審的組織工作。其職責是: (一)受理、授權區域內軟件企業的認定申請; (二)組織軟件企業認定的評審與年審; (三)提出授權區域內軟件企業認定和年審的初選名單; (四)將初選名單報當地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 (五)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認定工作。 第九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軟件企業的認定和年審的組織工作由中國軟件行業協會負責,初選名單報信息產業部審核: (一)注冊資本在1000萬美元以上,且外資股份占50%以上的; (二)年營業收入在3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分支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企業。 第十條中國軟件行業協會受信息產業部委托對各地軟件企業認定機構的認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一條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必須堅持為軟件企業服務、促進軟件產業發展的宗旨,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認真履行所承擔的軟件企業認定職責。 軟件企業認定的收費標準由信息產業部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軟件企業的認定標準是: (一)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以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三)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 (四)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從事軟件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六)具有軟件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七)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軟件收入8%以上; (八)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遵紀守法。 第十三條申請認定的企業應向軟件企業認定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軟件企業認定申請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人員配置及學歷構成、軟件開發環境和企業經營情況等有關內容;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企業開發、生產或經營的軟件產品列表,包括本企業開發和代理銷售的軟件產品; (四)本企業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軟件產品登記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等; (五)系統集成企業須提交由信息產業部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明材料; (六)信息產業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軟件企業認定機構依據第十二條的標準組織對軟件企業的認定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評審以形式審查為主,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審查合格的軟件企業,由認定機構提出初選名單,報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五條軟件企業認定名單由認定機構的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并會簽稅務部門批準公布,并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報上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軟件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各地認定機構應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標準對授權區域內的軟件企業進行年審,年審結果由認定機構的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并會簽同級稅務部門批準,并報上級信息產業部門備案。 年審合格的軟件企業,由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公布,并在軟件企業認定證書上加蓋年審合格章;年審不合格的企業,當年不再享受“政策”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第十七條經認定的軟件企業可憑本年度有效的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向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并享受“政策”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第十八條企業對認定結果或年審結果有異議時,可在公告發布后一個月內,向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信息產業部提出復審申請。 提請復審的軟件企業應當提交復審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受理機關應在收到復審申請后十五日內答復是否受理該申請。 受理機關應對復審申請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并在受理后三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 第十九條經認定的軟件企業因調整、分立、合并、重組等原因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事實發生后三個月內,向其所在地認定機構辦理變更手續或重新辦理認定申請。 第二十條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認定除要求其生產過程應符合集成電路設計的流程和管理規范外,比照本辦法規定的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和程序執行。 第二十一條軟件企業從事制作、生產、銷售盜版軟件活動,或者使用未經授權許可的軟件產品的,除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外,認定機構應報請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取消其軟件企業認定資格,并報上級信息產業部門備案。 認定機構對本條前款所列的軟件企業可視其情節輕重,在一至三年內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二十二條企業在申請軟件企業認定或年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辦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內容。如提供虛假材料或虛假內容,一經查實,認定機構應停止受理其認定申請,或報請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撤銷該企業當年享受鼓勵“政策”的資格,并報上級信息產業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機構,由授權的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銷其認定機構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工作人員在認定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軟件企業認定申請表、年審申請表等表格及軟件企業認定證書由信息產業部統一印制。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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