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
Classification and code of dangerous goods 自 2005-11-1 起執行前言本標準的第4章和第5章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本標準對應于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第13修訂版 第2部分:分類),與其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其有關技術內容與上述《規章范本》完全一致,在標準文本格式上按GB/T 1.1-2000進行了編輯性修改。本標準代替GB 6944-1986《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本標準與GB 6944-1986的差異如下:——修改和補充了原標準中不同危險貨物類、項的判據和定義;——適當調整了原標準中危險貨物的類別和項別;——第7類“放射性物品”,根據GB 11806的規定進行了重新定義;——修改了原標準中危險貨物品名的編號方法。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提出。本標準由全國危險化學品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251)歸口。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交通部水運科學研究所。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安全工程研究院、中化化工標準化研究所、湖南湘鋁有限責任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吳維平、顧慧麗、褚家成、陳正才、張海峰、王小兵、李運才、范貴根、孫慶義。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 6944-1986。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危險貨物的分類和編號。本標準適用于危險貨物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下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 11806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程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 危險貨物 dangerous goods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3.2 爆炸性物質 explosive substances固體或液體物質(或這些物質的混合物),自身能夠通過化學反應產生氣體,其溫度、壓力和速度高到能對周圍造成破壞,包括不放出氣體的煙火物質。3.3 煙火物質 pyrotechnic substances能產生熱、光、聲、氣體或煙的效果或這些效果加在一起的一種物質或物質混合物,這些效果是由不起爆的自持放熱化學反應產生的。3.4 爆炸性物品 explosive articles含有一種或幾種爆炸性物質的物品。3.5 整體爆炸 mass detonation or explosion of total contents指瞬間能影響到幾乎全部載荷的爆炸。3.6 自反應物質 self-reactive substances即使沒有氧(空氣)存在時,也容易發生激烈放熱分解的熱不穩定物質。3.7 固態退敏爆炸品 solid desensitized explosives用水或乙醇濕潤或用其他物質稀釋形成一種均勻的固體混合物,以抑制其爆炸性質的爆炸性物質。3.8 液態退敏爆炸品 liquid desensitized explosives溶解或懸浮在水中或其他液態物質中形成一種均勻的液體混合物,以抑制其爆炸性質的爆炸性物質。3.9 發火物質 pyrophoric substances指即使只有少量物品與空氣接觸,在不到5 min內便能燃燒的物質,包括混合物和溶液(夜體和固體)。3.10 自熱物質 self-heating substances發火物質以外的與空氣接觸不需要能源供應便能自己發熱的物質。3.11 口服毒性半數致死量LD50 LD50(median lethal dose)for acute oral toxicity是經過統計學方法得出的一種物質的單一計量,可使青年白鼠口服后,在14 d內死亡一半的物質劑量。3.12 皮膚接觸毒性半數致死量LD50 LD50for acute dermal toxicity是使白兔的裸露皮膚持續接觸24 h,最可能引起這些試驗動物在14 d內死亡一半的物質劑量。3.13 吸入毒性半數致死濃度LC50 LC50for acute toxicity on inhalation是使雌雄青年白鼠連續吸入1 h,最可能引起這些試驗動物在14 d內死亡一半的蒸氣、煙霧或粉塵的濃度。3.14 病原體 pathogens指可造成人或動物感染疾病的微生物(包括細菌、病毒、立克次氏體、寄生蟲、真菌)或其他媒介(微生物重組體包括雜交體或突變體)。3.15 高溫物質 elevated temperature substances指在液態溫度達到或超過100℃,或固態溫度達到或超過240℃條件下運輸的物質。3.16 危害環境物質 environmentally hazardous substances對環境或生態產生危害的物質,包括對水體等環境介質造成污染的物質以及這類物質的混合物。3.17 經過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組織 genetically modified micro-organisms and organisms指有目的地通過基因工程,以非自然發生的方式改變基因物質的微生物和組織,該微生物和組織不能滿足感染性物質的定義,但可通過非正常天然繁殖結果的方式使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發生改變。3.18 聯合國編號 UN number由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委員會編制的4位阿拉伯數編號,用以識別一種物質或一類特定物質。4 分類按危險貨物具有的危險性或最主要的危險性分為9個類別。有些類別再分成項別。類別和項別的號碼順序并不是危險程度的順序。4.1 第1類 爆炸品包括:a) 爆炸性物質;b) 爆炸性物品;c) 為產生爆炸或煙火實際效果而制造的上述2項中未提及的物質或物品。第1類劃分為6項。4.1.1 第1.1項 有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4.1.2 第1.2項 有進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4.1.3 第1.3項 有燃燒危險并有局部爆炸危險或局部迸射危險或這兩種危險都有,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本項包括:a) 可產生大量輻射熱的物質和物品;或b) 相繼燃燒產生局部爆炸或迸射效應或兩種效應兼而有之的物質和物品。4.1.4 第1.4項 不呈現重大危險的物質和物品本項包括運輸中萬一點燃或引發時僅出現小危險的物質和物品;其影響主要限于包件本身,并預計射出的碎片不大、射程也不遠,外部火燒不會引起包件內全部內裝物的瞬間爆炸。4.1.5 第1.5項 有整體爆炸危險的非常不敏感物質本項包括有整體爆炸危險性、但非常不敏感以致在正常運輸條件下引發或由燃燒轉為爆炸的可能性很小的物質。4.1.6 第1.6項 無整體爆炸危險的極端不敏感物品本項包括僅含有極端不敏感起爆物質、并且其意外引發爆炸或傳播的概率可忽略不計的物品。注:該項物品的危險僅限于單個物品的爆炸。4.2 第2類 氣體本類氣體指:a) 在50℃時,蒸氣壓力大于300 kPa的物質;或b) 20℃時在101.3 kPa標準壓力下完全是氣態的物質。本類包括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溶解氣體和冷凍液化氣體、一種或多種氣體與一種或多種其他類別物質的蒸氣的混合物、充有氣體的物品和煙霧劑。第2類根據氣體在運輸中的主要危險性分為3項。4.2.1 第2.1 項 易燃氣體本項包括在20℃和101.3 kPa條件下:a) 與空氣的混合物按體積分類占13%或更少時可點燃的氣體;或b) 不論易燃下限如何,與空氣混合,燃燒范圍的體積分數至少為12%的氣體。4.2.2 第2.2項 非易燃無毒氣體在20℃壓力不低于280 kPa條件下運輸或以冷凍液體狀態運輸的氣體,并且是:a) 窒息性氣體——會稀釋或取代通常在空氣中的氧氣的氣體;或b) 氧化性氣體——通過提供氧氣比空氣更能引起或促進其他材料燃燒的氣體;或c) 不屬于其他項別的氣體。4.2.3 第2.3項 毒性氣體本項包括:a) 已知對人類具有的毒性或腐蝕性強到對健康造成危害的氣體;或b) 半數致死濃度LC50值不大于5000 mL/m3,因而推定對人類具有毒性或腐蝕性的氣體。注:具有兩個項別以上危險性的氣體和氣體混合物,其危險性先后順序為2.3項優先于其他項,2.1項優先于2.2項。4.3 第3類 易燃液體本類包括:a) 易燃液體在其閃點溫度(其閉杯試驗閃點不高于60.5℃,或其開杯試驗閃點不高于65.6℃)時放出易燃蒸氣的液體或液體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懸浮液中含有固體的液體;本項還包括:在溫度等于或高于其閃點的條件下提交運輸的液體;或以液態在高溫條件下運輸或提交運輸、并在溫度等于或低于最高運輸溫度下放出易燃蒸氣的物質。b) 液態退敏爆炸品4.4 第4類 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4類分為3項。4.4.1 第4.1項 易燃固體本項包括:a) 容易燃燒或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體;b) 可能發生強烈放熱反應的自反應物質;c) 不充分稀釋可能發生爆炸的固態退敏爆炸品。4.4.2 第4.2項 易于自燃的物質本項包括:a) 發火物質;b) 自熱物質。4.4.3 第4.3項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與水相互作用易變成自燃物質或能放出危險數量的易燃氣體的物質。4.5 第5類 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第5類分為2項。4.5.1 第5.1項 氧化性物質本身不一定可燃,但通常因放出氧或起氧化反應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質燃燒的物質。4.5.2 第5.2項 有機過氧化物分子組成中含有過氧基的有機物質,該物質為熱不穩定物質,可能發生放熱的自加速分解。該類物質還可能具有以下一種或數種性質:a) 可能發生爆炸性分解;b) 迅速燃燒;c) 對碰撞或摩擦敏感;d) 與其他物質起危險反應;e) 損害眼睛。4.6 第6類 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第6類分為2項4.6.1 第6.1項 毒性物質經吞食、吸入或皮膚接觸后可能造成死亡或嚴重受傷或健康損害的物質。毒性物質的毒性分為急性口服毒性、皮膚接觸毒性和吸入毒性。分別用口服毒性半數致死量LD50、皮膚接觸毒性半數致死量LD50,吸入毒性半數致死濃度LC50衡量。經口攝取半數致死量:固體LD50≤200 mg/kg,液體LD50≤500 mg/kg;經皮膚接觸24 h,半數致死量LD50≤1 000 mg/kg;粉塵、煙霧吸入半數致死濃度LC50≤10 mg/L的固體或液體。4.6.2 第6.2項 感染性物質含有病原體的物質,包括生物制品、診斷樣品、基因突變的微生物、生物體和其他媒介,如病毒蛋白等。4.7 第7類 放射性物質含有放射性核素且其放射性活度濃度和總活度都分別超過GB 11806規定的限值的物質。4.8 第8類 腐蝕性物質通過化學作用使生物組織接觸時會造成嚴重損傷、或在滲漏時會嚴重損害甚至毀壞其他貨物或運載工具的物質。腐蝕性物質包含與完好皮膚組織接觸不超過4 h,在14 d的觀察期中發現引起皮膚全厚度損毀,或在溫度55℃時,對S235JR+CR型或類似型號鋼或無覆蓋層鋁的表面均勻年腐蝕率超過6.25 mm/a的物質。4.9 第9類 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具有其他類別未包括的危險的物質和物品,如:a) 危害環境物質;b) 高溫物質;c) 經過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組織。5 品名編號危險貨物品名編號采用聯合國編號。每一危險貨物對應一個編號,但對其性質基本相同,運輸、儲存條件和滅火、急救、處置方法相同的危險貨物,也可使用同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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