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汽車產品3C認證車型系列、單元、型號的劃分依據
1. M1類:
同一‘車型系列’至少應在下列主要方面無差別:
制造商,
制造商對車型系列的劃分,
結構和設計的主要方面,
底盤/地板(明顯和基本的差別),
動力裝置(內燃機/電動機/復合動力)。
同一車型系列中的‘單元’是指在同一車型系列中,至少應在下列主要方面無差別:
生產廠
車身式樣,(例如:轎車、后倉門式轎車、兩門式轎車、篷式轎車、旅行車、多用途車),
動力裝置,
工作原理(點燃式/壓燃式,四沖程/二沖程),
氣缸數和排列,
功率差超過30%(最高為最低的1.3倍以上),
排量差超過20%(最高為最低的1.2倍以上),
驅動車軸(數量、位置、連接),
轉向車軸(數量和位置)。
單元中的‘型號’是指在系統設計和控制裝置方面對排放、燃料消耗和噪聲結果無重大影響,且標準允許組合構成同一車型的那些項目構成的車輛。
下列參數不能同時聯合在一個型號中:
技術上允許的最大裝載質量,
發動機排量,
最大凈功率,
變速器型式和擋位數,
最大座位數
2. M2 和 M3 類:
同一‘車型系列’至少應在下列主要方面無差別:
制造商,
制造商對車型系列的劃分,
類別,
結構和設計的主要方面,
底盤/承載式車身,單層/雙層,整體式/鉸接式(明顯和基本的差別),
車軸數,
動力裝置(內燃機/電動機/復合動力)。
同一車型系列中的‘單元’是指在同一車型系列中,至少應在下列主要方面無差別:
生產廠
‘公共汽車和長途客車’定義的級別(僅對完整車輛),
制造范圍(如:完整式/不完整式),
動力裝置,
工作原理(點燃式/壓燃式,四沖程/二沖程),
氣缸數和排列,
功率差超過50%(最高為最低的1.5倍以上),
排量差超過50%(最高為最低的1.5倍以上),
位置(前、中、后),
技術上允許的最大裝載質量之差超過20%(最高為最低的1.2倍以上),
驅動軸(數量、位置、連接),
轉向車軸(數量和位置)。
單元中的‘型號’是指在系統系統設計和控制裝置方面對排放、燃料消耗和噪聲結果無重大影響,且標準允許組合構成同一車型的那些項目構成的車輛。
3. N1、N2 和 N3 類:
同一‘車型系列’至少應在下列主要方面無差別:
制造商,
制造商對車型系列的劃分,
類別,
結構和設計的主要方面,
底盤/底板(明顯和基本的差別),
軸數,
動力裝置(內燃機/電動機/復合動力),
同一車型系列中的‘單元’是指在同一車型系列中,至少應在下列主要方面無差別:
生產廠
車身結構概念(如:平板式貨車/自卸車/罐車/半掛式牽引車)(僅對完整車輛),
制造范圍(如:完整式/不完整式),
動力裝置,
工作原理(點燃式/壓燃式,四沖程/二沖程),
氣缸數和排列,
功率差超過50%(最高為最低的1.5倍以上),
排量差超過50%(最高為最低的1.5倍以上),
位置(前、中、后),
技術上允許的最大裝載質量之差超過20%(最高為最低的1.2倍以上),
驅動軸(數量、位置、連接),
轉向車軸(數量和位置)。
單元中的‘型號’是指在系統系統設計和控制裝置方面對排放、燃料消耗和噪聲結果無重大影響,且標準允許組合構成同一車型的那些項目構成的車輛。
4. O1、O2、O3 和 O4 類:
同一‘車型系列’至少應在下列主要方面無差別:
制造商,
制造商對車型系列的劃分,
類別,
結構和設計的主要方面,
底盤/承載式車身(明顯和基本的差別),
軸數,
牽引桿式掛車/半掛車/中間軸式掛車,
制動系型式(如:無制動器/慣性式/助力式)。
同一車型系列中的‘單元’是指在同一車型系列中,至少應在下列主要方面無差別:
生產廠
制造范圍(如:完整式/不完整式),
車身式樣(如:旅居式/平板式/罐式)(僅對完整/多階段制成車輛),
技術上允許的最大裝載質量之差超過20%(最高為最低的1.2倍以上),
轉向軸(數量和位置),
單元中的‘型號’是指在系統系統設計和控制裝置方面對排放、燃料消耗和噪聲結果無重大影響,且標準允許組合構成同一車型的那些項目構成的車輛。
5. 對于所有類別:
僅僅根據車型系列、單元和型號的名稱來全面識別車輛是不夠的,對于車輛的最終定義必須與待投入使用的車輛所要求的所有技術特性的精確專一定義相一致。
6. 專用汽車的專用裝置其主要結構及總成不同的車輛不能劃在同一單元(如汽車起重機的吊臂結構形式或節數不同,起升、變幅、回轉、伸縮、支腿機構中有三個及以上發生變化;罐式汽車的罐體結構不同等)。
3C認證關于安全玻璃產品單元劃分:987
汽車3C認證執行新版標準GB7258-2012公告: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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