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 Mark 也就是歐洲共同市場 , 對汽機車及其安全零配件產品,噪音及廢氣等,按照歐盟法令【 EEC Directives 】與歐洲經濟委員會法規【 ECE Regulation 】的規定,進行產品認證時方授予的合格證書,以確保行車的安全及環境保護之要求。
E-Mark 依認證國別不同,所授予之編號也不同。例如向丹麥提出申請,其E-Mark 標志為 E18/e18.E/e Mark認證也是對歐洲共同市場,對汽,機車及其它安全零配件產品,燥音及廢氣等。通過E/e Mark認證產品符合認證要求,授于合格證書。 E/e Mark認證 E/e-Mark標志分為兩種形式: 一種是長方形外框;一種是圓形外框。 分別代表不同的含義:長方形外框: 指在車輛停止和行駛狀態下,均可正常使用而非必須使用的產品。
2002年10月起,根據歐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進入歐盟市場進行銷售的汽車電子電器類產品,必須通 過e-Mark相關測試認證,標貼e標志,歐盟各國海關才會予以放行,準許進入當地市場。通常ECE成員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規的測試報告及證書。E 標志證書涉及的產品是零部件及系統部件,沒有整車認證的相應法規,獲得E標志認證的產品,是為市場所接受的。國內常見E標志認證產品有汽車燈泡,安全玻 璃、輪胎、三角警示牌、車用電子產品等,E標志認證的執行測試機構一般是ECE成員國的技術服務機構。
適用于:
E/e Mark認證適用產品包括:
一、整車-即兩輪或三輪以上之電機動交通工具,如客車、貨車、摩托車、巴士及道路外之車輛;
二、汽機車零組件-車燈與燈泡、各種視鏡、輪胎、輪圈、剎車、喇叭、防盜設備、安全帶、汽車玻璃及排氣管等;
E-mark 三、汽機車附屬配件-安全帽、兒童安全椅、車內附屬電器產品等。自 2002年10月起,規定所有車輛, 車輛零部件,以及用于車上的電子性產品必須強制執行EMC測試。所有在歐銷售的電子零部件須統一符合EMC指95/54/EC,根據EMC指令89/336/EEC進行的自我宣告將不再有效。而由歐盟授權車輛類產品的公告機構出具E/e Mark證書。也就是說,車輛類電子及電子零部件原先申請的CE(EMC)認證將從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須重新申請歐洲國家交通部門出具的E/eMark證書后方可在歐洲市場銷售。
E標志
各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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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rk E13 E1—德國 E2—法國 E3—意大利 E4—荷蘭 E5—瑞典E6—比利時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 E10—南斯拉夫
E11—英國 E12—奧地利 E13—盧森堡 E14—瑞士 E16—挪威
E17—芬蘭 E18—丹麥 E19—羅馬尼亞 E20—波蘭 E21—葡萄牙
E22—俄羅斯 E23—希臘 E25—克羅地亞 E26—斯洛文尼亞
E27—斯洛伐克 E28—白俄羅斯 E29—愛沙尼亞 E31—波黑
E37—土耳其 E57—圣馬力諾
e標志
是歐盟委員會依據歐盟指令強制成員國使用的機動車整車,安全零部件及系統的認證標志。測試機構必須是歐盟成員國內的技術服務機構,發證機構是歐盟成員國政府交通部門。獲得e標志認證的產品各歐盟成員國都將認可。同E標志認證一樣,各成員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 e2—法國 e3—意大利 e4—荷蘭 e5—瑞典
e6—比利時 e9—西班牙 e11—英國 e12—奧地利 e13—盧森堡
e17—芬蘭 e18—丹麥 e21—葡萄牙 e23—希臘 e24—愛爾蘭
認證標志
E/e-Mark認證 E/eMark認證標志一種是長方形外框;一種是圓形外框,分別代表不同的含義:
E/e-Mark認證 長方形外框:指在車輛停止和行駛狀態下,均可以正常使用而非必須使用的產品,例如:車載充電器、車載燈具/電筒、車載氣泵、車載按摩/加熱坐墊、車載風扇、車載電水壺、車載冰箱、車載咖啡壺、車載電音響、車載電動千斤頂、車載吸塵器、車載電動工具等等。
圓形外框:指在車輛停止和行駛狀態下,必須使用的產品,例如:擋風玻璃、安全帶、前大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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