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廠商選擇的使用CE標志的模式有哪些
目前,歐盟認可的使用CE標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種:(一)工廠自我控制和認證。ModuleA(內部生產控制):1.用于簡單的、大批量的、無危害產品,僅適用應用歐洲標準生產的廠家。2.工廠自我進行合格評審,自我聲明。3.技術文件提交國家機構保存十年,在此基礎上,可用評審和檢查來確定產品是否符合指令,生產者甚至要提供產品的設計、生產和組裝過程供檢查。4.不需要聲明其生產過程能始終保證產品符合要求。ModuleAb:1.廠家未按歐洲標準生產。2.測試機構對產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隨機測試。(二)由測試機構進行評審。ModuleB(EC型式評審):工廠送樣品和技術文件到它選擇的測試機構供評審,測試機構出具證書。注:僅有B不足于構成CE的使用。ModuleC(與型式[樣品]一致)+B:工廠作一致性聲明(與通過認證的型式一致),聲明保存十年。ModuleD(生產過程質量控制)+B:本模式關注生產過程和最終產品控制,工廠按照測試機構批準的方法(質量體系,EN29003)進行生產,在此基礎上聲明其產品與認證型式一致(一致性聲明)。ModuleE(產品質量控制)+B:本模式僅關注最終產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D。ModuleF(產品測試)+B:工廠保證其生產過程能確保產品滿足要求后,作一致性聲明。認可的測試機構通過全檢或抽樣檢查來驗證其產品的符合性。測試機構頒發證書。ModuleG(逐個測試):工廠聲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測試機構提交產品技術參數,測試機構逐個檢查產品后頒發證書。ModuleH(綜合質量控制):本模式關注設計、生產過程和最終產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D+ModuleE。其中,模式F+B,模式G適用于危險度特別高的產品。使用CE標志,需要經過哪些合法程序?廠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驟操作:根據指令關于使用CE標志應通過何種合格評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評定的原則和93/465/EEC號理事會指令,在八種認證模式中選取合適的模式。根據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評定或申請第三方評定或強制申請歐共體通知程序認可認證機構評定后,編制制造商自我評定的一致性聲明和(或)認可認證機構的CE證書,作為可以或準許使用CE標志的前提條件。由制造商按有關指令規定在通過規定模式的合格評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標志及有關指令規定的附加信息。有關指令規定應在CE標志部位,接著加附認可認證機構的識別編號時,應由執行合格評定的認可認證機構自行加附,或授權制造商或其在歐共體的代理商負責加附。對特別危險的產品,指令中規定由強制性認可認證機構進行產品樣品試驗和(或)質量體系認可的,均應先取得評定認可,才能獲準使用CE標志。CE標志的接受對象是誰?CE標志的接受對象為歐共體成員國負責實行市場產品安全控制的國家監管當局,而非顧客,當一個產品已加附CE標志時,成員國負責銷售安全監督的當局應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歐共體市場自由流通。今天通過對《可供廠商選擇的使用CE標志的模式有哪些》的學習,相信你對認證有更好的認識。如果要辦理相關認證,請聯系我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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