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20〕8號,以下簡稱“8號文件”)再次明確,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以下簡稱“集成電路配套產業”),自獲利年度起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
實務中,不少從事集成電路配套產業的企業,也同時符合享受高新技術企業15%企業所得稅稅優惠稅率的條件。由于兩項優惠政策不能疊加享受,企業享受哪種所得稅優惠“更合適”呢?
舉例來說,甲企業成立于2014年,主要從事MEMS傳感器、半導體元器件的封裝測試等業務,2016年開始獲利。2020年,甲企業全年月平均人數102人,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為55人,其中研究開發人員為40人,企業全年投入生產該集成電路封裝測試研發經費為1100萬元,實現銷售(營業)收入為3000萬元,企業年收入為4400萬元,境內研發符合規定要求,并于2020年11月獲批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以下簡稱“6號文件”),符合規定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2017年前獲利的,可從獲利年度年起享受相應“兩免三減半”優惠。2020年是企業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的最后一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要繳納稅款500×25%×(1-50%)=62.5(萬元);如果適用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需繳納稅款500×15%=75(萬元)。此時,甲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稅收成本更低。
通常情況下,處于初創期的集成電路配套產業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更有利——企業開始獲利的前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到第五年在25%法定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力度明顯大于高新技術企業15%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需要提醒企業的是,相較于高新技術企業15%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的適用條件,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在研發人員占比、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中比例等方面的要求更為嚴格。建議企業關注具體政策規定,在滿足適用條件的基礎上合規享受優惠政策。集成電路配套產業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時,還需關注后續管理要求,如期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或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避免因留存備查資料缺漏影響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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