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比荷盧商標注冊不可構成要素?
申請比荷盧商標注冊可構成要素?比荷盧是指相鄰的三個君主立憲制西歐國家:比利時、荷蘭與盧森堡所聯合組成的一個經濟聯盟(比荷盧經濟聯盟)。原名Benelux是一混成詞,由三國的名稱首二至三個字母所組成,該聯盟的宗旨是為了讓三國的關系更加緊密,從而協調三國之間的財經和社會事務政策,來加強與大國的競爭地位。三國作為一個經濟實體對外簽署有關簽證和接受外國移民協定,并在歐盟、經濟合作與發展的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機構中采取共同立場。申請比荷盧商標注冊有哪些不可構成要素?
1.違反《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6條有關不予注冊或應予撤銷規定之情形,或者違反比荷盧聯盟某一國之社會道德或者公共秩序的標識,不論是否在比荷盧聯盟境內使用,均不得注冊;
2.用于商品或者服務上有可能誤導公眾的標記不得注冊;
3.集體商標自商標注冊失效之日起3年內,不論在后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與已注冊的集體商標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近似,只要該標識與失效的集體商標標識構成相同或近似,均不能獲得注冊;
4.與第三人在相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在先注冊的商標構成相似,盡管該商標注冊有效期限屆滿,只要該注冊商標失效期未滿3年,則不得獲準注冊,除非經第三人同意,或有證據證明該注冊商標已經構成商標法有關撤銷規定中定義的“未使用”
5.未經第三人同意,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6條定義的商標構成近似,足以產生混淆的標記,不得核準注冊;
6.惡意注冊的商標不能享有注冊權,所謂“惡意”是指:
(1)明知或應知其注冊的商標在3年前已經由第三方在比荷盧聯盟境內以通常方式善意地使用在近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在后商標申請人未經該在先使用人同意進行注冊的情形;
(2)通過直接關系獲悉第三人在3年前已經在比荷盧聯盟境外,在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已經以通常方式善意使用過此類似商標,申請人在明知上述事實存在而仍然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的情形,第三人同意或者注冊人在比荷盧聯盟境內開始使用商標時才獲悉第三人使用情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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