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擁有一項名稱為“帶圖形用戶界面的車用抬頭顯示器”的外觀設計專利(簡稱涉案專利),其經調查發現,F公司未經許可,制造、許諾銷售、銷售與涉案專利相近似的車載抬頭顯示器。隨后,朱某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了公證購買,并與涉案專利進行了比對。朱某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F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專利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要求F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40萬元。
涉案專利
被訴侵權產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首先,涉案專利產品用于車輛的抬頭顯示,被訴侵權產品為車載抬頭顯示器,兩者屬于相同種類產品。
其次,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均為四角有弧度的帶有顯示屏的長方體。在圖形用戶界面部分,兩者主要相同點為:中間位置均為數字顯示區域,向外均有兩層半弧圖案為刻度顯示區域,左下角和右下角均分別有數字顯示區域,下方中間均有“小車”圖案,其中均散落分布有多個警示圖標;主要區別在于:被訴侵權產品的半弧狀速度刻度顯示為長條狀,涉案專利為標尺狀;涉案專利的外層半弧圖案有側邊細條;“小車”圖案位置、大小、細節不同;左下角數字顯示的位數不同;警示圖標的數量和位置不同。綜合考慮上述相同點與不同點,以普通消費者的審美觀察能力為標準,從整體視覺效果上看,兩者整體布局相近,相同點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程度更大,不存在明顯區別。此外,圖形用戶界面部分與產品其余部分的關系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顯著影響。
因此,被訴侵權產品的設計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綜合考慮涉案專利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令F公司賠償朱某經濟損失15萬元。
后,F公司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看到這里
你可能還不太明白
什么是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
接下來
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下吧!
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
1.圖形用戶界面也是發明創造嗎?
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客體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其中外觀設計不同于發明和實用新型,其并非一項用于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而是具有美感并能在產業上應用的設計。圖形用戶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是指采用圖形方式顯示的電子產品的用戶操作界面,例如手機中的人機交互的圖片等。為了適應電子技術的發展,圖形用戶界面現已作為外觀設計的一種形式被納入專利法保護。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涉及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是指產品設計要點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設計。
2.圖形用戶界面可以是作品嗎?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美術作品、圖形作品等多個種類。圖形用戶界面本身在滿足獨創性要求的情況下,就可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此,對于圖形用戶界面,實踐中可能存在通過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兩種方式進行保護的情況,但應注意,兩者在權利取得方式、保護期限、保護范圍、侵權判斷等方面均存在區別,權利人應對此進行區分并選擇適合的方式主張權利。
3.只使用其中的圖形部分算專利侵權嗎?
我國專利法只保護應用于工業產品的外觀設計,而不保護脫離了產品的單純圖形,如紙張上或計算機屏幕上顯示的設計圖形。因此,單純提供圖形用戶界面的行為并不構成專利侵權,只有涉及載有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才有可能構成專利侵權。同時應注意,游戲界面以及與人機交互無關的顯示裝置所顯示的圖案(例如:電子屏幕壁紙、開關機畫面)不屬于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范圍。
4.申請這類專利有什么特殊要求嗎?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中“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的規定,涉及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在申請文件中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在產品名稱上,應標明圖形用戶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應用的產品,一般要有“圖形用戶界面”字樣的關鍵詞,如:“帶有溫控圖形用戶界面的冰箱”。
(2)在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上,對于設計要點僅在于圖形用戶界面的,應當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該圖形用戶界面的顯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視圖。如果需要清楚地顯示圖形用戶界面設計在最終產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關系,需要提交圖形用戶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最終產品視圖。
(3)在簡要說明上,應清楚說明圖形用戶界面的用途,并與產品名稱中體現的用途相對應。如果僅提交了包含該圖形用戶界面的顯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視圖,應當窮舉該圖形用戶界面顯示屏幕面板所應用的最終產品,例如,“該顯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機、電腦”。
5.可以是動態形式嗎?
我國專利法不僅保護靜態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還保護動態的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動態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名稱應有“動態”字樣的關鍵詞,如“手機的天氣預報動態圖形用戶界面”。申請人應當至少提交一個狀態的圖形用戶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視圖作為主視圖;其余狀態可僅提交圖形用戶界面關鍵幀的視圖作為變化狀態圖,所提交的視圖應能唯一確定動態圖案中動畫完整的變化過程。且標注變化狀態圖時,應根據動態變化過程的先后順序標注。
法官釋法
1.圖形用戶界面是外觀設計專利的一種形式,討論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判定首先應當清楚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判定規則。在外觀設計侵權判定中,只有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才會落入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以普通消費者為判斷主體,從主要設計部分出發,將二者進行整體觀察與綜合判斷。如果兩者存在差異,還要繼續判斷該差異是否屬于整體視覺效果上的實質性差異。
2.在此基礎上,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判定應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審查產品種類,即首先審查被訴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產品種類的確定應以使用該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為準。
第二,明確保護范圍。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應結合設計要點由產品外觀設計視圖確定。動態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需結合簡要說明對動態變化過程的描述,由能確定動態變化過程的產品外觀設計視圖共同確定。
第三,采用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比對方法。(1)對于靜態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應當主要考慮產品的圖形用戶界面部分,兼顧其與產品其余部分的關系,如位置、比例、分布關系,與被訴侵權設計中對應的內容進行綜合判斷。被訴侵權產品的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與專利設計相同或相近似,且與產品其余部分的關系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顯著影響的,應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設計完整包含了靜態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應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對于動態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與動態的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各視圖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具體判斷時也要考慮到圖形用戶界面部分與產品其余部分位置、大小、分布的關系。被訴侵權設計缺少部分狀態的視圖,導致無法體現出與專利設計一致的變化過程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但仍能唯一確定與專利設計一致的變化過程的除外。被訴侵權設計使用了部分動態的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或其關鍵幀,如果該部分或該關鍵幀屬于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則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但被訴侵權設計整體視覺效果與動態的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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