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環境特征在侵權判斷時的規則 |
使用環境特征在授權確權判斷時的規則 |
【規則一】: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可以適用于產品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備了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特征,而不以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實際使用該環境特征為前提。 |
【規則A】:引證現有技術可以適用于產品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的,應當認定引證現有技術具備了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特征,而不以引證現有技術實際使用該環境特征為前提。 |
【規則二】:專利文件明確限定該技術方案僅能適用于該使用環境特征,有證據證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可以適用于其他使用環境的,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
【規則B】:專利文件明確限定該技術方案僅能適用于該使用環境特征,有證據證明引證現有技術可以適用于其他使用環境的,則引證現有技術破壞專利文件的保護范圍。 |
【規則三】: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能適用于權利要求中使用環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環境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
【規則C】:引證現有技術不能適用于權利要求中使用環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環境的,應當認定引證現有技術破壞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
【規則四】 如果使用環境特征的限定,對所述產品規格、尺寸、材質及強度等方面發生影響,則需要通過使用環境特征來判斷侵權產品是否與權利要求中的產品相同或等同; 相反,如果使用環境特征的限定,不對所述產品規格、尺寸、材質及強度等方面發生影響,則不需要通過使用環境特征來判斷侵權產品是否與權利要求中的產品相同或等同。 |
【規則D】 如果使用環境特征的限定,對所述產品規格、尺寸、材質及強度等方面發生影響,則使用環境特征能夠使產品權利要求具備新穎性; 相反,如果使用環境特征的限定,不對所述產品規格、尺寸、材質及強度等方面發生影響,則使用環境特征不能使產品權利要求具備新穎性。 |
組合序號 |
假定條件 簡稱 |
行為模式 簡稱 |
法律后果 簡稱 |
規則原文 |
1 |
沒有明確限定僅能 |
能夠 |
落入 |
【規則一】: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可以適用于產品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備了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特征,而不以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實際使用該環境特征為前提。 |
2 |
沒有明確限定僅能 |
僅能 |
暫無規定 (但是根據規則一,顯然這種情形也“落入”) |
暫無規則 |
3 |
沒有明確限定僅能 |
不能 |
未落入 |
【規則三】: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能適用于權利要求中使用環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環境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
4 |
明確限定僅能 |
能夠 |
未落入 |
【規則二】:專利文件明確限定該技術方案僅能適用于該使用環境特征,有證據證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可以適用于其他使用環境的,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
5 |
明確限定僅能 |
僅能 |
暫無規定 (但是根據規則一,顯然這種情形也“落入”) |
暫無規則 |
6 |
明確限定僅能 |
不能 |
未落入 |
規則三: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能適用于權利要求中使用環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環境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