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高作業安全管理程序
1、目的:建立高處作業程序
2、范圍:適用于公司登高作業
3、責任者:安全部、登高作業單位
4、程序:
4.1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的一切高處作業。
4.2高處作業的定義:
?? 化工企業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以上(含兩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雖然在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4.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4.2.1.1. 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4.2.1.2. 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4.2.1.3. 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2.1.4. 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2特殊高處作業。
4.2.2.1. 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4.2.2.2.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4.2.2.3. 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4.2.2.4. 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4.2.2.5.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4.2.2.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4.2.2.7. 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4.2.2.8. 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2.3在化工企業內下列情況為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4.2.3.1. 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4.2.3.2. 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4.2.3.3. 在高大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2.3.4. 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3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必須做到:
4.3.1.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化工部頒發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節及當地勞動部門制定的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4.3.2. 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4.3.3.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后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3.4. 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3.5. 凡高處作業于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并設置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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