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落實《關于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深發〔2016〕7號)第18條“支持承擔國家、省科技計劃(專項)項目,予以最高1:1配套支持。國家和省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的要求,對獲得國家和省科技計劃項目的深圳市單位予以配套資助。
二、目的
鼓勵深圳市單位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科技計劃項目,獲得更多的國家和省科技資源,為深圳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三、主要內容
1.配套資助對象。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助對象為獲評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科技項目、國家科技部和廣東省科技廳設立的科技項目。
2.配套資助方式。配套資金采取無償資助的扶持方式。
3.申請配套資助的條件。一是配套資助申請單位須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二是牽頭承擔或者參與承擔屬于配套資助的項目。三是擁有開展項目的必要條件。四是國家或省撥資金已到賬。
4.申請時限。配套資助申請單位可就年度申報指南發布之日起上兩個年度內國家或廣東省財政資助撥付的立項項目申請配套資助(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5.簡化管理流程。獲得配套資助的國家和省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無需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簽訂項目合同,按照國家和省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或合同書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6.配套資助標準。國家和省有明確配套要求或規定的,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要求或規定執行。
國家和省有配套要求,但是未明確配套金額或配套比例的,配套資金與國家或省財政資助金額比例不超過1:1,且不超過單位自籌經費的50%。對于經費來源主要為財政核撥的高校、科研機構及民間非盈利組織,項目經費自籌部分不設強制性要求。
國家和省相關文件沒有配套資助要求,但項目申報單位有自籌資金的,可按照不超過國家或省撥資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資助,配套資金不超過單位自籌經費的50%。
7.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單位在配套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弄虛作假或者違規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終止配套資金的撥付,并追回已撥付的配套資金,情節嚴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項目承擔單位的法律責任。
同一單位同一項目的同一批次上級財政資助只能申報一次配套資助。凡以相同項目多頭申報、重復套取政府財政專項資金的,依法追究責任并追回配套資助,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取消該單位3年內所有項目的資助資格。
相關政策法規:
《深圳市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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