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實務中一直有個傳說“三表的研發費必須一致”。監管部門關心這些數據是因為不同來源的數據有助于驗證企業研發活動的真實性以及研發財務核算的規范性。
一、三表到底指哪三表?
一種觀點是三表指:
1、企業財務審計報告中利潤表的研發費用數據
2、匯算清繳申報表中的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第19行“研究費用”
3、高新專項審計報告研發費用數據
另一種觀點是三表指
1、企業財務審計報告中利潤表的研發費用財務數據
2、匯算清繳申報表中的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中研究費用
3、高新專項審計報告研發費用數據
企業研發活動涉及財務口徑,高新口徑,加計口徑和財政口徑等,具體差異請見年審、高新、加計、匯繳中研發費常見問題與邏輯分析。
正常理解的三表應該是第一種觀點。因為加計扣除與高新雖然有聯系,但是財務口徑的研發費用卻是高新專項審計研發費用的基礎。
二、三表的研發費應該一致嗎?
審計報告中利潤表的研發費用財務數據與匯算清繳申報表中的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第19行“研究費用”同屬財務口徑(后面都以企業會計準則作為案例),匯算清繳期間費用中研發費用數據就是按照審計報告中利潤表的研發費用財務數據申報的,應該一致。
高新專項審計報告研發費用數據是按照高新口徑審計的,財務口徑和高新口徑天然存在差異,比如未滿183天的研發人員工資,高新口徑不認,財務口徑確認;比如企業部分研發費用做了資本化處理,高新口徑包含資本化金額,但財務口徑利潤表的研發費用數據只是當期費用化的數據。至于匯算清繳申報表中的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中研究費用是稅法口徑,和財務口徑、高新口徑存在差異就更常見了。
總結:不同口徑的數據存在差異是常態,不存在差異是非常態。
實務中,有財務人員認為按照最小研發加計的口徑歸集核算財務賬面的研發費,就可以保持三表一致,消除監管風險。企業會計準則作為財務口徑的處理依據,被高新和加計扣除口徑鳩占鵲巢,情何以堪。有企業問如何才能做到三表一致,開玩笑的說,其實也不難,去把財政部、稅務總局還有科技部都合并成一家,天下大同就可以一致了。
結論:三表研發費不要求一致,只是需要差異解釋。
畢業季在上半年,有多少企業能做到高新的三年期間每年下半年度都沒有研發新人入職?只要下半年由研發新人入職,財務口徑和高新口徑就會存在差異,所以三表完全一致的反而代表企業很可能核算有問題。
按照江蘇省最新的規定,2023年高新專項審計報告應包含:近3年研發費用占同期銷售收入比重,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新增了研發費用與企業所得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中相關數據差異的說明,以及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對應的企業申報的增值稅征稅項目及稅率。實務中企業所得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中相關數據未明確是期間費用還是加計扣除,不同的事務所會有不同的理解。提醒關注高新專項審計報告格式及時更新。
另外根據《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等文件規定,公司2019-2023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無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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