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申請是繁瑣且復雜的,需要按照相應規定提交相應的材料,符合條件的,相關部門會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則會被駁回,那么,當專利被駁回時,可以重新再次申請嗎?下面就由小編來為您解答這個疑問,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被駁回的專利可以重新申請嗎專利申請后,經審查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被駁回的,申請人對專利進行修改后,可以再次申請專利。
二、申請專利的基本條件1、新穎性: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2、創造性: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實用性: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三、申請專利復審時需注意項1、復審請求要采用專利局統一的復審請求書,并按復審請求書所附的”填表注意事項”的要求填寫各項內容。復審請求人為個人的應由本人在復審請求書上簽字或蓋章;復審請求人是單位的,應加蓋單位公章。有多個復審請求人的應由全體復審請求人簽章。委托了代理機構的由代理機構蓋公章。如果請求書不符合規定的標準格式,復審委員會會要求補正,沒有按期限補正的該復審請求將被視為未提出。
2、請求復審的理由必須是《專利法》第41條規定的被駁回的專利申請,包括初審被駁回及實審被駁回,如果不屬于被駁回的專利申請,則因不屬于復審的受案范圍其申請將不予受理。
3、復審請求人必須是被駁回的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如果申請人為多人的,則要求復審請求人為全部申請人,否則不予受理。
4、復審請求必須在《專利法》第41條規定的3個月期限內提出,加上郵寄時間,也就是說復審請求必須自專利申請駁回通知書發文日起在3個月零15天內提出,否則復審請求將不被受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上述期限的,應當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辦理權利恢復手續請求恢復權利。因正當理由延誤該期限的,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權利。恢復權利的,要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5、必須按《專利法》第43條的規定繳納復審請求費,期滿未繳納或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復審請求。復審請求費屬于可以減緩的費用,其減緩比例按申請專利時批準的比例。
6、托專利代理機構的,要有由請求人簽字或蓋章的委托書,并寫明委托權限,否則視為未委托。
7、復審請求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負有舉證的責任,需要提供證據的,應當提供能充分支持其主張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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