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發明專利申請途徑
日本政府于一八七九年研究建立專利制度。其日本專利類型包括發明(在日本被稱為“特許”)、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日本發明專利主要是指針對產品技術結構、方法、工藝流程或工藝參數改進所提出的新法的技術方案。日本發明專利有效期為十年(從發明專利申請日起),在日本,農藥或醫藥品發明專利有效期可以申請延長,但是不可超過五年。在日本申請發明專利可通過以下途徑申請:
1、《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
依據《專利合作條約》,發明專利申請人是可以向國際專利申請受理局提交一份PCT國際發明專利申請(可以要求在先申請的發明的優先權)。然后,自國際申請日起(有優先權的自最早優先權日起)三十個月內向JPO提出進入日本國家階段的申請。需要注意的是,通過PCT途徑進入日本國家階段的申請,必須在申請日(優先權日)起三十個月內提交進入國家階段的聲明以及交納相應的費用。
2.、《巴黎公約》途徑
通過《巴黎公約》途徑申請日本發明專利,是指發明專利申請人首次在任意一個《巴黎公約》成員國提出國家專利申請后十二個月內向JPO就相同的主題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并要求享有優先權。
3、直接向JPO遞交專利申請
發明專利申請人可直接向JPO遞交專利申請,但需注意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發明向海外申請發明專利時需要事先在中國進行保密審查。不然此發明專利申請對應的中國發明專利申請將不授予專利權(《特許法》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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