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作為歐盟商標注冊的標記
不可作為歐盟商標注冊的標記有哪些?歐盟及歐洲聯盟,由歐洲共同體發展而來的,其總部設在布魯塞爾(比利時首都),其創始成員國有6個,分別為德國、法國、荷蘭、意大利、比利時和盧森堡。該聯盟現擁有28個會員國,正式官方語言有24種。而歐盟商標是指根據CTMR(歐共體商標條例)規定的條件獲得OHIM(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注冊的,在歐盟范有效圍內,可以用來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標記。那么不可作為歐盟商標注冊的標記有哪些?
盡管一些標記符合商標的定義,但若是有一個絕對的駁回理由的話,這些標記也是不能被注冊成為歐盟商標,比如有符合以下信息的標記:
- 不具備任何顯著性特征;
- 專指商品或服務的用途、產地、價值、數量、種類、質量、生產日期或提供服務日期,其它商品或服務特征;
- 在現行語言或商業現有及普遍實踐中已成為慣例;
- 同公共政策或廣為接受的道德準則相違背;
- 具有欺騙公眾的性質,例如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性質或產地的不實描述;.
- 對于酒精飲料產地、產品形狀或某些官方象征有被駁回的絕對理由。
- 在獨個歐盟成員國的在先商標注冊或注冊申請;
- 用于貿易的,在多個歐盟成員國內有效的非注冊商標或其它標記;
- 在一個歐盟成員國內是馳名商標(根據巴黎公約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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