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商標局官方提供第41條證據
申請人應該提供的一般證據
申請人必須在聲明中提供證據,表明申請人的使用已導致商標將申請人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商人區分開來。你的聲明應該包括:
第一次使用商標時和使用期限
是否使用連續
使用的地理范圍
廣告支出和年營業額數字
如何將申請人的商標用于商品和服務,以便將其視為商標而不是商品的描述。
以下信息也很有用(這不是詳盡的列表):
指示市場份額
個別項目成本(這應該在營業額數字的背景下考慮,廉價商品或服務可能比昂貴的專用項目有更廣泛的市場和更多的競爭對手)。
廣告類型的指示,例如電視,廣播,印刷品,互聯網
提及商標的出版物/文章
客戶群體的指示(誰是申請人在澳大利亞或海外的主要客戶?)
分銷商的指示(如果申請人通過三方出售其貨物,第三方在市場上有多少存在?)
提及使用商標的互聯網網站
來自相關行業內的人的聲明
消費者調查和/或問卷調查。
足夠的使用時間
商標使用的時間越長,能夠區分申請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的可能性就越大,但貿易中使用的商標這一事實并不意味著它能夠區分或可能變得如此。
例如,罐頭食品生產商可能會在其標簽上長時間使用“烤豆”一詞。這些詞可以用在花哨的腳本中,或用于不同的顏色。但是,盡管購買者將這些詞語看作是罐頭內容的描述,但他們無法區分有關貿易商的商品。因為這個原因,時間長度只是審查員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
包括打算用作證據
預期用途的證據只與第41(4)條有關。這些證據需要對申請人的商業計劃有很好的了解。例如,申請人需要提供預啟動市場調查和市場估計,產品啟動計劃以及有關廣告和銷售計劃的信息。
如果第41(3)節已經確定,則不考慮預期用途。
第41(3)條對標記沒有固有適應性的證據要求
如果申請人的商標已被確定為不具有固有的適應性,則必須提供具體的要求和限制。
如果商標屬于這一類別,申請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時,申請人的商標確實將指定商品或服務與其他商品區分開來。任何使用后的申請日期,以及有關用途不會幫助你的情況。
這比其他商標的證據要求嚴格得多。它僅在提交之前依賴于既定用途。沒有能力考慮其他情況。
在編制證據時,請記住:
證據必須在申請日之前在澳大利亞使用 -主要證據必須證明在澳大利亞使用,并且在海外使用證據本身并不令人信服
注冊范圍必須反映證據中顯示的用途 -可能需要修改說明書,地理區域甚至商標以符合證據中顯示的用途
不會考慮預期用途和其他情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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