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當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發生“混淆”時,商標權人如何維護自身合法?
商標注冊,當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發生“混淆”時,商標權人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其中,“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是指在商標注冊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前,他人已經取得的權利,比如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等等。商標權容易與這些權利發生沖突,所以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不得將他人已獲得權利的企業名稱等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但是,商標局已準予注冊的商標與企業名稱發生“混淆”時,商標權人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
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發生“混淆”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商標注冊人將與他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商標,引起相關公眾對企業名稱所有人與商標注冊人的誤認或者誤解的;二是企業名稱所有人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引起相關公眾對商標注冊人與企業名稱所有人的誤認或者誤解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混淆,應當適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合法權利人利益的原則。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的案件,發生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的,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理;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理。
如果與注冊商標發生“混淆”的企業名稱沒有進行登記,或者注冊商標的核準注冊之日早于企業名稱的登記之日,那么,商標權人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并附送其權益被損害的相關證據材料。如果證據充分,根據保護在先合法權益的原則,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會責令涉案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承辦部門會同商標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出處理后,交由該企業名稱核準機關執行,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和企業注冊局備案。
如果與注冊商標發生“混淆”的企業名稱的登記之日早于注冊商標的核準注冊之日,那么,企業名稱所有人要求保護企業名稱權的,反過來也可以書面形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并附送其權益被損害的相關證據材料。對應當撤銷注冊商標的,由承辦部門提出意見后報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決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會同企業注冊局根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處理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的案件應當自商標注冊之日或者企業名稱登記之日起5年內提出請求,但惡意注冊或者惡意登記的不受此限。
綜上所述,當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發生“混淆”時,商標權人首先應該查清楚該企業名稱是否已登記,如果登記過,應明確登記之日是早于注冊商標的核準注冊之日,還是晚于注冊商標的核準注冊之日;其次,商標權人要求保護商標權的,應當自商標注冊之日或者企業名稱登記之日起5年內向省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請求;再次,提交給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權益被損害的相關證據應充分;最后,對于“惡意登記”的企業名稱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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