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ROHS概述
法源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聯合會簽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方法》(第39號)
(ManagementMethodsforControllingPollutionbyElectronicInformationProducts/MinistryofInformationIndustryOrder#39)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電子信息產品過程中控制和減少電子信息產品對環境造成污染及產生其它公害,適用本辦法。但是,出口產品的生產除外。
摘要內容
電子信息產品在設計、生產和銷售過程中應當符合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分兩階段施行:
第一階段
投放市場的電子信息產品上應標識環保使用期限,標識其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名稱、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電子信息產品包裝物上,應標注包裝物材料名稱。可按照標準SJ/T011363-2006、SJ/T11364-2006、SJ/T11365-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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