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注商標的原因有哪些?
搶注商標的含義是經歷了兩個階段的發展。第一階段是,搶注商標的是受限于未注冊的商標;而現階段的搶注商標內涵也有了進一步的擴展,也就是將他人已經是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在非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申請注冊的行為,這也屬搶注。那么,小編將要講解的是搶注商標的原因有哪些。
第一、獲取商標專用權制度成為了搶注商標的基礎理論。
一個商標的專用權的確定及獲取,在世界各國都是大同小異的,總結起來也無非是大致上采用注冊在先原則、使用在先原則以及混合原則,這三種方式。
第二、搶注商標行為不能被視為完全不正當的競爭。
因為法律并未規定他人在先使用某一商標而應得的權益受法律保護。另外,搶注行為并不是欺騙或不正當,因為對于商標實行注冊在先原則,你如果不先申請注冊,別人當然可以先申請注冊,并沒有排擠競爭對手,法律并未規定其為非法,所以判定搶注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法律依據。
第三、獲取商標專用權的審查制度不算合理。
我國注冊商標審查制度存在著不盡人意的地方。首先商標注冊申請人的條件過于寬泛。凡是領取到營業執照的任何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都可申請商標注冊,而不問申請人是否已經從事生產經營,也不問申請的注冊商標是否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符。雖然商標法實施細則規定了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但是什么樣的人對哪些商品或服務可申請商標注冊,法律沒有規定。從而導致申請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與申請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不一致,造成申請人申請注冊的泛濫,使大部分注冊商標成為不依附于商品的“閑置商標”。其次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第四、沒有利用國內馳名商標的創立和保護。
非注冊商標使用人沒有商標專用權,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可以搶注,這樣的商標如何馳名。因此,目前的商標專用權制度,不但不利于創立和保護國內馳名商標,而且與《巴黎公約》的要求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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