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有哪些?
商標注冊,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有哪些?惡意搶注商標,指的是搶注人以獲利等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領域中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行為。其中,“不正當手段”是指搶注人在商標注冊申請過程中采取了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比如在商標注冊申請書中填報了一些不真實的事項,或者提交了一些虛假的材料,通過欺瞞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獲得商標權。
從商標侵權案件中可以看出,“惡意搶注商標”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惡意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但尚未來得及注冊的商標;
二、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惡意搶注在非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
三、將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著作權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四、將名人的名字、企業名稱和字號,或者他人的商號直接進行商標注冊;
五、搶注文學藝術作品中虛擬人物的名稱;
六、搶注樓盤、場館、風景名勝文化古跡名稱;
七、明顯無商業使用意圖,以搶注商標后高額轉讓作為投資渠道。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
惡意搶注商標的泛濫不僅占用了大量的商標審查和司法資源,嚴重破壞商標注冊和使用秩序,更為重要的是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嚴重損害正當經營者的經濟利益,阻礙我國從制造經濟向品牌經濟的轉型,同時危及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形象。作為商標侵權的一個重要執法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加大打擊“惡意搶注商標”行為的執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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