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后拖欠工資,特別是拖欠農民工工資,企業老板進黑名單,受多方聯合懲罰!簡直寸步難行!聯合懲戒對象為存在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失信行為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
一、拖欠工資信息被納入共享平臺,多種商業行為被限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拖欠工資“黑名單”信息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二、發生這幾種情況,企業會被拉黑。
1、了解到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查處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管轄權限將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2、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
3、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4、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應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三、被列入黑名單的期限。
(1)用人單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期限為1年,自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計算。
(2)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內未再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于期滿后20個工作日內決定將其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
(3)用人單位未改正違法行為或者列入期間再次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期滿不予移出并自動續期2年。
(4)已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再次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期限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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