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共有的取得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原始取得,另一種是繼受取得,從兩的字面意義上可以看出,對于原始取得是當事人創造得來的,但對于繼受取得一般是由當事人通過繼承而得來的,但都屬于共有取得。>一、知識產權共有的取得方式是什么?
1、原始取得。知識產權共有的原始取得,即共有之知識產權系首次形成,不依靠任何原知識產權人的權利而取得的方式。對知識產權的原始取得,我國《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合同法》都有明確的規定。
2、繼受取得。 知識產權共有的繼受取得,即共有的知識產權以原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為依據,通過某種法律事實而取得的方式。
二、知識產權共有的繼受取得主要包括三種方式:
(1)轉讓取得。即通過交易或者其他合法途徑(如贈與或遺贈),取得共有知識產權。具體又可以分為三種情形:第一,通過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知識產權份額;第二,兩個以上主體約定,作為共同受讓人受讓知識產權;第三,從單一主體的知識產權人處取得一定的知識產權份額。
(2)繼承取得。即自然人通過繼承遺產的方式取得共有知識產權。具體又可以分為兩種情形:第一,多數繼承人繼承同一知識產權;第二,繼承已經死亡的共有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份額。
(3)承繼取得。即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通過合并、分立的方式取得共有知識 產權。 《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這里的“權利”,當然包含知識產權,尤其是對 科技企業和品牌企業而言。因此,當一個企業分立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企業時,可以形成知識產權共有。當一個企業吸收或者合并其他企業,被合并的企業是知識 產權共有人的,則合并后的企業取代原共有人的地位成為新的知識產權共有人。
隨著我國對知識產權的越來越重視,國家也出臺了相關的知識產權的法規來進行明確認定,在司法實踐中,不得是哪種方式取得的知識產權,都是屬于個人的產權財產,其它公民個體或者公司企業是不可以侵犯的,必須在規定的法律范圍內進行合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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