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生產經營多數都會涉及到有關技術或設計,有些來源于自己的發明創造,有些來源于其他權利人的許可或公有領域的現有技術或設計。對于公有領域的現有技術或設計,企業無需要經過許可即可使用,也無需支付費用。另外,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現有技術或設計還能作為不侵權的抗辯等等。
那么,何為“現有技術或設計”?
根據專利法等規定,現有技術或設計是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或設計。簡而言之,判斷是否為現有技術或設計把握以下三點:第一,時間界限為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以前;第二,范圍包含國內外的技術或設計,即沒有地域限制;第三,技術或設計處于“為公眾所知”的狀態。
其中對于“為公眾所知”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是個難點。《專利審查指南》(2010)中規定,現有技術應當是在申請日以前公眾能夠得知的技術內容。換句話說,現有技術應當在申請日以前處于能夠為公眾獲得的狀態,并包含有能夠使公眾從中得知實質性技術知識的內容。據此,“為公眾所知”應理解為“處于能夠為公眾獲得的狀態”。
“處于能夠為公眾獲得的狀態”又是何含義?
《專利審查指南》(2010)在“使用公開”中規定,使用公開的方式包括能夠使公眾得知其技術內容的制造、使用、銷售、進口、交換、饋贈、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過上述方式使有關技術內容處于公眾想得知就能夠得知的狀態,就構成使用公開,而不取決于是否有公眾得知。由此可見,“處于能夠為公眾獲得的狀態”應理解為“公眾想得知就能夠得知的狀態”,而不是公眾已經實際得知的狀態。這種公眾想得知就能夠得知的狀態只要客觀存在,有關技術或設計即可被認為已經公開,至于有沒有人得知或者有多少人實際得知該技術或設計則無關緊要。
綜上所述,如果滿足如下兩個條件:“其一,包含有能夠使公眾從中得知實質性技術知識的內容;其二,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以前處于公眾想得知就能夠得知的狀態”,即可認定為現有技術或設計。
需要注意的是,處于保密狀態的技術內容不屬于現有技術。包括受保密規定或協議約束的情形,以及默契保密的情形(即社會觀念或者商業習慣上被認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的情形)。然而,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人違反規定、協議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導致技術內容公開,使公眾能夠得知這些技術,這些技術也就構成了現有技術的一部分。
結語:判斷是否構成現有技術或設計的關鍵點在于申請日以前是否處于公眾想得知就能夠得知的狀態,如果是,則構成現有技術或設計。企業若要保護自己的技術或設計可以通過申請專利予以保護,但申請之前則需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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