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評估體系級別
信息系統建設和服務能力劃分為五個等級,從低到高分別用CS1級、CS2級、CS3級、CS4級和 CS5級表示,并依次定義為初始級、基本級、良好級、優秀 級和杰出級。
信息系統建設和服務企業可根據自身條件選擇相應級別進行初次申請,初次申請級別不得高于CS2級 (基本級)。證書有效期內,達到一定的年限和能力要求,可逐級進行升級,不可跨級別申請;監督評估和再評估過程 中,對未能達到相應級別能力要求的獲證企業進行降級處理。
申請條件和評估程序
凡有意向進行信息系統建設和服務能力評 估的企業,可根據本管理辦法和自身能力水平情況,自主選 擇評估機構和能力級別,并向評估機構提交申請。
申請能力評估的企業(以下稱申請企業) 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具有獨立企業法人地位,從事信息系統建設和服 務業務1年以上;
(二) 社會信譽良好,有良好的資信和公眾形象,有良 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近三年無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行 為,無經營異常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無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 滿足《信息系統建設和服務能力評估體系能力 要求》中相應級別要求;
(四) 能夠提供充分滿足戰略管理、業務運營、基礎保 障、改進創新等能力要求的真實性、適宜性和有效性證據;
(五) 承諾并遵守行業公約,并認同本管理辦法。
原則上,初次評估程序如下:
(一) 申請企業自主選擇評估機構,提交評估申請;
(二) 評估機構確定受理評估后,與申請企業簽訂評估 合同;
(三) 申請企業向評估機構提交評估資料,評估機構進 行文件評審;
(四) 文件評審通過后,評估機構實施現場評估;
(五) 現場評估結束后,評估機構做出機構推薦的評估 結論,出具評估報告;
(六) 評估機構推薦為CS1級(初始級)、CS2級(基 本級)評估結論的申請企業,報評估工作部備案審查通過后, 得出最終評估結果;
(七) 評估機構推薦為CS3 (良好級)評估結論的申請 企業,由專家委員會定期召開專家評議會,對申請企業滿足 能力要求的真實性、適宜性和有效性進行復核并評議,得出 最終評估結果;
(a)評估機構推薦為CS4級(優秀級)、CS5級(杰 出級)評估結論的申請企業,由專家委員會定期召開專家評 議會,申請企業現場答辯(再評估時不需要現場答辯),對申 請企業滿足能力要求的真實性、適宜性和有效性進行復核并 評議,得出最終評估結果。
最終評估結果將進行為期一周的公示,對于公示后無異議的企業,上報指導委員會批準后,由評估機構 負責向獲證企業頒發證書。
能力評估所需總人日數根據申請組織規模、所申請級別確定。總人日數工作量包括但不限于申請受理、合同評審、評估策劃、文件評審、評估計劃編制、現場 評估、跟蹤驗證、技委會評審、評估報告、材料上報及處理、 專家評審、證書制作及發放。如因申請企業上報材料問題較 嚴重,需反復跟蹤驗證申報內容,可酌情增加評估工作量。
CS1級(初始級)、CS2級(基本級)獲證 企業,自證書發放日起,在每年規定的期限內(以評估工作 部發布通知時間為準)通過評估工作管理平臺提交年度自查報告,由頒證機構對年度自查情況進行真實性和有效性文件復核。評估機構如發現年度自查報告存在異議,可對獲證組織采取現場復核。
CS3級(良好級)、CS4級(優秀級)、CS5 級(杰出級)獲證企業,自證書發放日起12-18個月內,至少進行一次監督評估,證書有效期內至少開展2次監督評估, 監督評估人日數不應少于對應級別初次評估總人日數的一 半,兩次監督評估內容應完整覆蓋該能力級別所要求的能力 項過程要求和度量項要求。
評估機構根據年度自查報告和監督評估結 果,以及掌握的其他相關信息,給出繼續保持或暫停、降級、撤銷評估證書的結論,并提交至電子聯合會備案審查。
獲證企業應在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提 出再評估申請,再評估程序與初次評估程序一致。
證書管理
證書由評估機構頒發,同時帶有電子聯合 會能力評估統一標識,證書信息可在評估工作管理平臺查詢。證書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4年。在證書有效期內,不能按時提交年度自查報告和接受監督評估的獲證企業,視為自動放棄其證書。獲證企業證書期滿未提出申請的,或再評估不符合要求的,其證書到期自動失效。證書限于獲證企業使用,禁止轉借、轉讓和掛靠。
評估流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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