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對馳名商標保護力度有多少?
“馳名商標”(Well-known TrademarK)又被稱為周知商標,最早在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出現。在1984年我國加入該公約,成為該公約其第95個成員國。與其他加入該公約的成員國一樣,按照該公約的規定對馳名商標給予法律上的特殊保護,現今針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已成為我國商標法制工作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那么我國在法律上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怎么樣?
1、普通商標只能在獲準注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受到法律保護,而馳名商標卻可以獲得不同程度的跨類別保護;馳名商標能夠有效的對抗他人的惡意搶注行為,而且其他公司也不能將馳名商標作為域名或公司名稱注冊。
2、馳名商標可根據其馳名程度,獲得不同程度的跨類別保護。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國家工商總局所認定的馳名商標,都是在國家工商總局進行過的備案和公告。即便有人能在不類似或不相同的商品上申請到與馳名商標近似或相同的商標,工商局一般也是不會主動給予核準注冊。
3、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規定的,類似或相同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如果是翻譯、摹仿或復制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導致容易被混淆,是不會給予注冊并禁止使用;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規定的,不類似或者不相同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如果是翻譯、摹仿或復制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易誤導公眾,可能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也是不會給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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