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能源審計的組織方式有哪些?
能源審計組織方式不同,審計效果也就不同。在我國,能源審計的組織方式主要分為以下3類:
1、政府監管能源審計
(1)國家或地方節能主管部門對重點用能企業(單位)的能源使用情況進行監管,所開展的企業能源審計活動。
(2)國家和地方節能主管部門發布需要進行能源審計的企業名單,規定審計內容與期限,進行能源審計;同時也可對企業的用能工藝及重點用能設備進行專項能源審計。
(3)政府通過能源審計對用能大戶(企業)實行監管,合理使用資源,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持續發展經濟。
2、企業自主能源審計
(1)企業自愿依據國家節能法規和國家能源管理標準所開展的企業能源審計活動。
(2)企業為了得到國家節能的優惠政策,會自愿進行能源審計,評估節能成果,接受國家的監查。
(3)企業實行科學用能管理,節約能源、降低成本,增加經濟效益,提高自身的競爭能力。
3、受委托的能源審計
隨著能源審計活動的擴展,形成一個很大的市場,就會有一批能源服務機構發展起來,形成真正審計三方關系人。
(1)審計授權人提出審計要求、目標,由審計人(或服務機構)提出審計計劃、開展能源審計,更為專業化;
(2)保證審計方案,采用數據審計結果,更為科學化;
(3)所制定的節能規劃技術先進,具有可操作與節能結果可以監測的特點。
無論以哪種方式開展能源審計,企業都必須按照我國能源法規的要求做事,不斷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能源計量制度,并在節能宣傳與培訓中落實各項能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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