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光產品符合iec 60825-1和iec 60601-2-22的要求
激光產品指南.符合iec 60825-1和iec 60601-2-22的要求(雷射通告第50號)
這個指南代表了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目前在這個問題上的想法。它不為任何人創造或授予任何權利,也不約束FDA或公眾。如果該方法符合適用的法規和條例的要求,則可以使用替代方法。如果您想討論另一種方法,請與FDA負責執行此指南的工作人員聯系。如果您無法確定合適的FDA工作人員,請撥打本指南標題頁上列出的適當號碼。
導言
本指南描述了激光產品制造商可在何種條件下向美國商業引進符合經修訂的IEC標準60825-1和60601-2-22的激光產品。本指南還描述了CDRH標準的附加要求和與此類產品一起使用的備用認證聲明。
引進或進口到美國的激光產品必須:
1.遵守“反腐敗法”第21條第1040.10和第1040.11條的規定,
2.按照“反腐敗法”第21編第1010.2節和第1010.3節進行核證和識別,
3.按照“反腐敗法”第21編第1002.10節報告。
CDRH已向激光產品制造商及進口商發出通知,述明不反對:
1.缺乏第二類和第三類系統的發射指示器或束流衰減器,
2.IEC60825-1中規定的危險警告標簽。
CDRH將不反對符合經修正的IEC 60825-1和IEC 60601-2-22的許多部分,以替代21 CFR第1040.10和1040.11節的類似條款。CDRH計劃修訂有關激光產品的聯邦法規,以反映IEC標準的這些部分。CDRH還列出了其標準中包含制造商必須遵守的要求的部分,這一行動是適當的,因為該中心的意圖是使其要求與IEC標準的許多要求相一致。
FDA的指導文件,包括本指南,不確定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責任。相反,指南描述了原子能機構目前在某一專題上的想法,除非援引了具體的監管或法定要求,否則只應將其視為建議。這個詞的使用應在代理指南中,指的是一些建議或建議,但不是必需的。
激光符合iec 60825-1和iec 60601-2-22指南:
1.問題
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的設備和放射健康中心(CDRH)打算在21 CFR§1040.10和§1040.11中修訂其激光產品標準,以使其許多要求與IEC 60825-1和60601-2-22標準相一致。雖然CDRH開始了它的修正過程,期待著iec 60825-1的修正,但它還沒有準備好發表一項修正案。CDRH承認全球范圍內一套標準和要求的優點。
IEC60825-1版本1.2于2001年8月出版.第二版于2007年3月出版。國際電工委員會第二版60601-2-22于1995年11月出版.第三版于2007年5月出版。因此,在美國和各國銷售產品的制造商,如果需要符合或承認iec 60825-1,就必須評估其產品是否符合本標準。這就要求他們經常改變產品的危害分類。這些制造商要求從CDRH中解脫出來,以便他們只需要遵守一種激光產品輻射安全標準。
2.指導
21 CFR的哪些部分可以替代iec 60825-1和60601-2-22的部分?
CDRH將立即生效,直至任何影響激光產品的聯邦條例修正案生效之日為止,CDRH將不反對符合IEC 60825-1、版本1.2或2或60601-2-22的可比章節,以代替符合21 CFR第1040節的下列條款:
1040.10(B)定義
1040.10(C)(1)分類
1040.10(D)無障礙排放限制
1040.10(E)確定遵守情況的試驗
1040.10(F)(1)保護屋
1040.10(F)(2)安全聯鎖
1040.10(F)(3)遠程聯鎖連接器
1040.10(F)(4)鍵控制
1040.10(F)(5)激光輻射指示器
1040.10(F)(6)束衰減器
1040.10(F)(7)控制裝置的位置
1040.10(F)(8)觀察光學
1040.10(F)(9)掃描保障
1040.10(G)標簽要求
1040.10(H)(1)用戶信息
1040.11(A)醫用激光產品
CDRH打算使這些部分的要求與IEC標準的要求相一致。
21 CFR的哪些適用部分不受本指南的影響?
以下部分不受影響。激光產品必須符合CDRH標準的以下部分:
1010.2認證
1010.3身份查驗
1010.4方差
1040.10(A)適用性
1040.10(C)(2)可移動激光系統
1040.10(F)(10)手動復位機構
1040.10(H)(2)采購和服務信息
1040.10(I)認證產品的修改
1040.11(B)測量、水準和對準激光產品
1040.11(C)激光演示產品
CDRH打算保留這些要求,即使它們與獨立選舉委員會不同。它們要么超出了IEC標準的范圍,要么差別很大,要么沒有規范性,并作為建議列入IEC標準的“用戶指南”一節。
制造商在使用這個指南時應該做些什么?
在認證標簽上使用以下修改后的合規聲明:“符合FDA激光產品性能標準,除非符合日期為第50號激光通知的偏差(填寫本指南的日期)”。或“符合21 CFR 1040.10及1040.11,但根據2007年6月24日第50號激光公告而作出的偏差除外”;
根據本指南提交產品報告或補充報告,以描述產品的變化。
本指南的效力將在“聯邦條例守則”第21編第1章J分節下適用于激光產品的聯邦條例的任何修正案生效之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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