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爭議是指商標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條的規定,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注冊商標;或者在先商標注冊人對在后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而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的法律程序。
一、商標爭議期限
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提出爭議申請沒有期限限制;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申請撤銷注冊商標的時間是在自爭議商標被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但惡意注冊馳名商標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二、商標爭議所需文件
商標評審代理委托書、商標爭議理由書、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其他證明爭議理由的證據材料(證據材料清單在簽訂協議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出具)。
三、申請商標爭議需要具備的條件
1、申請爭議的人必須是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比如馳名商標的商標權人、地理標志的商標注冊人、主張侵犯姓名權的自然人、主張搶注的商標權人;2、有合理的事實和理由,并提供相應證據;3、申請人應自被爭議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但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四、商標爭議評審程序
申請→受理→答辯→證據交換→裁定→公告。商標爭議評審程序如下:申請人須依《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一式兩份,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據一般需要原件)。
商標評審委員會將《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副本和相關證據材料交被爭議人,并限期答辯。答辯以書面形式進行。必要時,商評委自己決定或者根據一方的申請決定, 要求爭議當事人雙方公開答辯。
商標評審委員會充分聽取當事人雙方的理由、事實和證據,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裁定。爭議理由成立,撤銷被爭議的商標;爭議理由不能成立,維持被爭議的商標,駁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以書面形式送達爭議雙方和商標局。撤銷商標的,被爭議人限期交回《商標注冊證》,由商標局辦理手續,并予公告。對商評委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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